无放贷资质:“神钢系”何以将“代垫款”包装为“借款”?
2020-08-30 15: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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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苗阿  
采写   欧阳 亚轩  合肥报道
导语
   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原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钢建机),诉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天光)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6)川民初78号)(下称:神钢78号案),被孙兆宏概之为“名为借款实为担保”。
   而神钢78号案,自始至终围绕“代垫款”包装为“借款” 展开诉,然后又冠以几种商业模式混合诉讼,抑或迷糊代销商,进而虚构法律基础交易关系。
   对于这种情形,多个部门早就有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据此,与会的多位专家指出,此案神钢建机将担保追偿包装为借款的情形,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效。
神钢系       
   8月26日,当记者一行走进安徽合肥孙兆宏办公室时,他直陈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原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神钢建机),诉新疆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疆天光)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16)川民初78号)(下称:神钢78号案),被孙兆宏概之为“名为借款实为担保”。
   他说,其中“神钢融资”是神钢建机的关联公司。
   据此,记者从工商信息查询获悉,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神钢融资),法人是西冈基司;而神钢建机法代表人是细见浩之,这两家公司疑实际控制人,是神钢建机株式会社(下称:神钢系)。
   那么,孙兆宏,何许人也?
   他系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泰源)董事长,且同为神钢78号案的被告,且担保人之一。
   孙兆宏告诉记者,就本案而言,他于7月29日,在北京举行法律咨询论证会,还邀请了北京民商法多位律专家参与论证。
   现场,与会的多位专家指出,此案神钢建机将担保追偿包装为借款的情形,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效。
   孙兆宏还强调,神钢78号案自始至终围绕“代垫款”包装为“借款” 展开诉,然后又冠以几种商业模式混合诉讼,抑或迷糊代销商,进而虚构法律基础交易关系。
   对于这种情形,多个部门早就有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
   据此,试问神钢78号案,是否存在发放贷款经营活动?
   就此,记者截稿前,再次致电给神钢融资西冈基司的(中国)翻译,电话那头始终处于忙线中。
   基于此,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专业律师任立华表示,“不是金租公司,依据新规发放贷款,是不可以的”。
是否发放贷款经营活动?
   神钢78号案里,仅以三井融资、神钢融资两家公司而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
   8月30日9:22分,记者就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事宜,再次致电神钢融资西冈基司的(中国)翻译,对方电话依然处于忙音。
   众所周知,2019年7月,最高院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外发布。
   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该规定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相对于三井融资,记者从查阅工商信息发现,神钢融资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
那么,三井融资,又是谁?
   据孙兆宏提供的材料,仅以一份2015年11月2日签署的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书显示,承租人赵文文,盖章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三井住友);连带保证人赵万军,盖章武汉秦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秦天)。
   记者查询登记机关显示,上海三井住友经营范围,也不具备放贷资质。
   现场,从孙兆宏提供的资料发现,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687号(一审案号(2016)川民初78号),案由为民间借贷,主债务人新疆天光,神钢建机诉请的欠款性质类型为借贷,而非担保。
   同理,案号((2018) 川01民初5028号),主债务人郑州天源,神钢建机诉请的欠款,性质类型借款+销易达借款+光大银行借款。
   当然,遭遇类似待遇的,还有案号((2018) 川01民初5024号),主债务人吉林顺泰,神钢建机诉请的欠款,性质类型为三井融资借款。
   基于此,任立华补充,神钢78号案名为借款,实质是担保。

“代垫款”包装为“借款”   
   “神钢78号案,“代垫款”包装为“借款”是多家代销商。”任立华强调举例说有新疆天光、郑州天源、山西天源等,均是这样包装的。
   据了解,参与此案法律适用的论证专家也指出,神钢建机在多份转账凭证后,附请款单及逾期代垫申请等内部审批文件中,均自认其履行担保责任,进行了“代垫”而非借款,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并非是一种个案。
   比如主债务人新疆天光,被神钢建机诉请欠款,性质类型为神钢借款。就此,孙兆宏说,案由借贷,就不对。
   同样,案号为 (2018) 川01民初5023号、(2018) 川01民初5024号、(2018) 川01民初5028号、(2018)川01民初5025号、(2018)川民初133号、2018)川01民初5026号等,其案由均为民间借贷。
   就上述诸多案例而言,多位著名的法学专家如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等专家,参与此案使用法律论证。
根据孙兆宏提供的资料里面,专家们均认为,神钢建机的内部文件中,已自认了其是基于《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代承租人(终端客户)履行担保代垫义务,进而向神钢融资支付代垫款。
   此案,神钢建机通过借款借据,将担保追偿包装为借款的情形,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专家的理由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双方具有“通谋性”、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存在效果意思。
   “无论承租人逾期情况如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已经无法回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已经由融资公司直接向承租人提起诉讼等,神钢建机均在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未确认欠款的前提下直接通过‘借款’手续向代销商主张,直接剥夺了包括新疆天光在内的代销商的追偿权和抗辩权。”孙兆宏说。
   就此,记者发采访提纲发给神钢建机邮箱,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复。
   此前8月27日记者致电神钢融资(中国)翻译,就神钢78号案相关问题联系采访,电话那头说,他是神钢融资的,不是神钢建机的,就挂断电话
   孙兆宏反复强调,由于虚假,所以才要混淆起诉,来模糊代理商。
被冠以几种商业模式混合诉讼?
   怎么混淆的?
   孙兆宏说,不管是山西的天源,还是吉林的泰天,都被冠以几种商业模式混合诉讼,抑或迷糊代销商,进而虚构法律基础交易关系。
   他仅以山西天源举例阐述,认为被神钢建机诉请欠款,采取“三井融资+销易达+光大银行”,迷惑性极大
   对此,任立华补充,根据神钢建机的诉请分析,是将三种不同的商业模式项下的不同主体、不同承租人客户、不同法律关系等进行混同诉讼。
   与神钢78号案比较,山西天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葛中昌也做出了反应,认为与神钢建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别就涉案三井融资销售模式项下的款项、销易达款项、光大按揭款项做了阐述。诉请三井融资模式项下款项149006868.37元,该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典型的担保追偿权纠纷。
   据了解,该案《对账确认函》后附明细“支付租赁公司退回”一列显示,三井融资退回原告9826907.56元,证明了原告诉请的代垫金额属于虚垫金额,《代销商借款借据暨还款承诺书》及《对账确认函》金额不具体,至今诉请金额无法确定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
   孙兆宏说,神钢建机作为供应链中的卖方,答辩人作为买方,在《授信额度协议》的基础上,与龙泉驿支行完成销易达业务,并衍生出《销易达业务合作协议》、《销易达业务融资合同》、《销易达业务还款协议》等系列合同文件。
   孙兆宏质疑,上述《对账确认函》载明的13笔销易达业务贷款全部由神钢建机偿还,为什么神钢建机没有在本案中一并诉请?
   孙兆宏指出,与神钢建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且《对账确认函》记载的借款笔数、金额与借款凭证无法逐一对应。神钢建机需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即针对1.495亿元的借款曾经以催款通知、律师函或提起诉讼而主张债权,且答辩人业已偿还1.495亿借款的还款凭证,否则,仅就3670万元的借款单独提起本次诉讼,根本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应当驳回诉请。
   据此,任立华分析,对于《对账确认函》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反而印证了双方存在的其他关系,如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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